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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間互助會
陳百昭 常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各種被倒會的新聞,所謂的受害者「蛋洗」倒會的人的住家,或是在牆壁上塗鴉, 留下欠債不還等等的字樣, 這時候坐在電視機前的我們便因為不同的立場而有了不同的感受, 也有在跟會的人就大聲咒罵倒會的沒良心, 同時心中也對自己的「高獲利投資」隱隱擔憂, 沒有跟會的人就說天下本來就沒白吃的午餐, 數落起這些跟會的無知, 大嘆真是錢歹賺。對於這個自古便存在於大街小巷, 身受歐巴桑喜愛的傳統投資型態,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保障呢? 一、何謂合會〈就是互助會啦〉 我國人民自古以來實施合會制度由來已久.但在民法上ㄧ直至前年立法院通過債篇修正條文才對其合會制度有明確的規範。 現行民法第七0九條之一對合會定義如下:稱合會者,為由會首邀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是指會首與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因此我們由立法者這對合會所下的定義可以知道,合會行為是一種契約行為,且當事人為會首及全體會員。並非是在法無明文規定之時認為有可能是一種合同行為,或者是當事人僅只有會首及單獨一會員而已。會員和會員之間並非有契約關係存在。 二、加入合會注意須知 加入合會時應注意會首不得為該合會會員,會首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滿二十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加入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當然,會首和會員必須以自然人為限。此立法目的是在於避免會首利用人頭獲取得標機會以避免倒會機會增加。 成立合會契約時,必須要符合要式性。及訂立會單,會單內容必須載明會首和會員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以其合會相關事宜。全體成員需簽名記載日期,交由會首保管,由會首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一份收執。此目的在於使每一會員了解會員身分及其組成員。因為會單上所有記載會員均是契約相關人,將來如有紛爭以利請求權的行使。 三、倒會時如何主張權利 一般時候,身為會員的我們每天擔心害怕就是會首倒會時該怎麼辦,尤其是對時尚未標得合會金的活會會員更為嚴重。一旦會首倒會使合會無法繼續進行時最會發生情事為已得標會員拒絕交付剩下應交付的各其會款。以致未得標會員求訴無門。因為在過去有實務上認為會員之間並沒有契約關吸,因此活會會員並不得向已得標死會會員主張任何權利。充其量只能像會首要求之。 現今制度卻有所不同,當合會無法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交付各期會款,應於每期標會期日平均交付為未得標會會員。易言之,當倒會時,死會會員並不可因已經倒會而主張拒絕交付剩下各期未交付會金。並且會首何死會會員對活會會員應成立連帶債務。此為合會制度重大變革,以避免如同過去一般倒會之時最大受益者為死會會員。 由上可知,當合會無法進行時,剩下活會會員可取得會首和死會會員每期支付會款已獲得保障。 四、結語 新法實施後,應可避免倒會機會上升,並且可以使倒會時會會員求訴無門之弊。合會行為為我國人民為為應付現金週轉最為常用之法,新法規定使會首和會員之間形成契約關係,推翻早年見解只對會首和單一會員成立契約關係,會員和會員之間不生法律關係。所產生弊端可由此次立法解決,不失為是一種進步。 最後要注意的是─新法自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開始生效,所以在此之前的互助會,並不適用以上關於新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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