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02-2810-0436
|
互助會會單
本互助會以 王一
為會首,會員有 張二
等十一人,會員名冊如附件,為順利進行互助會事務,爰經全體會員同意本會單之協議內容,茲訂立條款如后: 第一條、
人數及會款金額 本互助會每人一會含會首共計十二人,每會新台幣(以下同)參萬元。 第二條、
會期 首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止滿會,計一年。 第三條、
首會 本互助會以七月一日為首期起會之日,每月開標一次。首會不經標會程序,各會員即應於當日給付首期會款參萬元予會首。 第四條、
標會方式 本互助會採內標方式。出標金額以百元為競標單位,最低為3,000元,最高不超過15,000元。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已得標會員不得再參與競標。 第五條、
標會期日 以會首或會首指定之人為主席,每月一日中午十二點半在會首戶籍地址處開標,會員應準時參加,如未參加或逾時出示標單者,視為放棄該次競標。 第六條、
標單 會員投標應以標單為之,如委由他人代為投標應出具委託書,但會首不得為任何會員之受任人。 第七條、
得標程序 會首收齊標單當場揭示,以標單所載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違反第四條之約定視為放棄當次競標。如遇出標金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如無人競標或得標者,由活會會員(未得標會員)依會員名冊編號依序得標。 第八條、
會首義務 1.
標會程序之主席,綜理互助會事務。 2.
會首應於每期標會後四日內(即每月五日23:59前),代得標會員收足合會金,交予得標會員。交付前如有喪失、毀損,會首應自負其責。 3.
會首對於會員(含已得標、未得標會員)各期應付而未付之會款,有代為給付之義務。會首代為給付後,對於未付會款之會員得請求附加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4.
本互助會因故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同時活會會員得對會首解除本契約,請求會首返還已繳納之會款及自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每月四日23:59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交付會款。 2.
得標會員於收取會首所交付之合會金時,應同時開立以每期標會期日為到期日之參萬元本票數張交予會首,俟繳交當期會款後,會首返還該期之本票。 3.
已得標之會員如不依本條第一款之期限按月給付參萬元會款,會首無須催告即得對之解除契約,同時該會員喪失分期償還會款之利益,對於至滿會為止應繳納之會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額一次給付于會首,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4.
本互助會因故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每月應給付參萬元之會款,應于每月標會期日平均交付予活會會員。 5.
會員如有更址、易名、出國、換電話號碼…等事由,應儘先通知會首。 第十條、
會份讓與限制 1.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2.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于他人。 第十一條、送達 本互助會如有應通知之事項,得依會員名冊所載戶籍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于各會員,如會員更址而未通知會首或其他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無法收受送達者,應以付郵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及準據法 本互助會以會首之住所地為履行地,如有紛爭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互助會所有會員應依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第十三條、本合約壹式十二份,由會首及全體會員各執乙份為憑。 會首暨所有會員簽章: 附件:互助會會員名冊
各位勇敢的會腳,大家好...,茲因個案適用會單條件或有差異,如會單上之約款有任何疑義,為保障您的投資,請不必客氣,速速與偶連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