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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叁、企業營運的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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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楔子
貳、成大學生的教訓
參、民間互助會
肆、管收鄭綿綿
伍、永豐餘遺產之爭
陸、如何立遺囑
柒、預售屋買賣
捌、臨檢違法
玖、中古屋買賣
拾、工作場所性騷擾
拾壹、SARS風波
拾貳、連帶保證人
拾叁、企業營運的法律小常識

企業營運--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當一家公司的業績成長速度一直高於收款速度時,就不可能成為一家高獲利的公司。高獲利公司的經營者都應了解,利潤的最大瓶頸不在於產品品質、專利權、技術或行銷差異化,「能不能最快收回應收帳款,且留住顧客」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企業在營運過程無法有效的收回帳款,不但獲利率無法提高,甚至可能發生營運危機,如果能前避免危機發生,企業才能營運的更穩健,所以呆帳的預防及補救就成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以下我們就來淺談如何預防呆帳的發生及補救已發生的呆帳。

壹、呆帳之預防

  一、透過徵信程序來避免呆帳發生

  (一)了解公司營運狀況

    1、透過公司第一線之業務人員,於拜訪客戶時,注意該客戶否掛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等證件,以確定該客戶是否確實為公司登記。另外,新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對於新設立之公司,政府主管機關不再發給公司執照,惟仍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所屬網站(www.moea.gov.tw)查詢該客戶基本資料,如公司負責人姓名、資本額及所營事業項目等,從上開資料可以初步判斷公司經營之真實性。

    2、經由同業間之探訪,去獲得該客戶之信用資料及交易情形。

  (二)公司財務狀況

     透過關係銀行查得該客戶之票據信用資料,以判斷其資金流向是否有異狀。也可以到『票據交換所』網站付費作票信查詢。

  (三)透過徵信社查得該客戶上開資料。

二、以授信方式保障權利

()保證

請求客戶尋找第三人或由該公司負責人擔任買賣合約之連帶保證人。 利用銀行開具《銀行保證函》作擔保也很實在。

()抵押權設定

遇到交易金額較高或長期帳款時,可要求客戶為抵押權設定,如客戶發生倒帳時,得就其所設定之抵押權標的優先受償,以確保債權受到保障。其間又可分為不動產抵押及動產抵押。

1、不動產抵押:指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設定,得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

2、動產抵押:指機器設備等動產抵押權設定,得向經濟部所屬機關申請辦理。

()權利質權設定

用定存單或股票設定質權給債權人,也是一種很好保障的方式。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用客戶或第三人提供的定存單,在通知銀行設定權利質權時,最好要求該銀行放棄行使抵銷權。在提供股票設質時,也要注意法令不得收為質物的規定。

()國內信用狀

要注意信用狀付款要件,(1)信用狀正本(2)付款申請書(3)匯票(4)Invoice或送貨單。

 三、契約簽訂

按讓與合意後出賣人於貨物交付給買受人時,該貨物所有權即歸買受人所有,出賣人對買受人僅有請求給付價金之權利。故於簽定契約時,除一般契約應注意之事項外,出賣人可利用【附條件買賣】[1]條款,於買受人未給付全部價金前,該出賣標的物仍歸出賣人所有。如買受人發生倒帳時,出賣人得取回其所出賣之貨物,以避免該貨物遭拍賣後,需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貨物拍賣後所得之金額。

貳、呆帳之補救

一、運用協議方式保障債權

() 票據之運用

由於債務的發生通常僅得對公司請求,對於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對公司所負債務,毋庸以其個人財產來清償。為避免嗣後債務人公司倒閉後求償無門,故可於債務人發生呆帳初期,先行與公司負責人協商,由公司與其負責人或有資力之第三人共同開立本票,以清償貨款或交換已遭退票之支票。由於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故債務人萬一還是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得執上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時除債務人公司外,併可依共同發票人的名義向公司負責人請求,以獲取最大的保障。

() 取回貨物

如於契約簽定時,未載有附條件買賣條款,遇到債務人倒帳時,可先取得債務人同意後搬回貨物,以減少損失。但需注意在搬回貨物時,最好由債務人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經理人員簽具同意書,以保留證據,避免事後發生無謂的糾紛。

二、可採行之法律動作

()存證信函

在發生呆帳初期,得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清楚標明人、事、時、地、物等事項要求債務人清償貨款,一來可催告債務人儘速清償貨款,二來亦可作為訴訟上之證據資料。

()假扣押

縱使債權人經過訴訟而取得勝訴判決,也可能遭遇債務人脫產,而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之窘境,故可在債務人發生倒帳初期,針對其名下所有之財產先實施假扣押。

惟應注意者,聲請假扣押,依一般實務上做法,法院通常會裁定債權人需提供債權金額的三分之一為擔保,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對所扣押之財產並無優先受償之權利。

()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屬非訟事件,債務人在收到法院所發之支付命令,而未在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債權人可執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惟本票是否完備,一般執票人常會忽略某些要件。按本票只要具備: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無條件擔保支付。

(4) 發票年月日。

(5) 發票人簽名

該本票即屬有效。如欠缺上開任一要件,該本票則屬無效票據,如果執票人未獲發票人授權,而逕行在該本票上填載任何要件(如發票日、金額等),則執票人即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執行

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判決、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後,得先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名下之財產資料(所得及財產),再向法院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就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為查封、拍賣,以實現債權。

()債權憑證

如遇到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債務人之財產無法完全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債權人可向法院取得債權憑證,一方面可報列呆帳,另一方面,待債務人有財力時,可要求其清償之前所欠貨款。

      結語:

企業經營面臨諸多挑戰與衝擊,以上僅針對呆帳的預防及補救做簡單的說明,企業如能對經營現況加以全盤了解與檢核,深入發掘障礙與潛在問題,才能達成整體目標,提昇競爭能力,據以建立可大可久的競爭優勢。


 

[1]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份,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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