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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權仲介團體
合理使用原則
第一次銷售
告訴乃論

「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指的是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的產品,在第一次合法賣給“人客”後,著作權人的權利就已經『耗盡』(就是說經過買賣的這個過程,已經賺到了合理的報酬,購買人再另外出租、轉售是他自己的事,著作權人根本管不著),不能再對銷售出去的商品限制他人出租如漫畫連鎖店)、出借(如圖書館)或轉售(中盤商對零售商)。

基此,如果你(妳)的英漢辭典若是合法取得的(非海盜版)自然可以出租該重製物〈如果有善心人士願意付費跟你租賃一下〉但是有些著作如錄音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容易重製,如果可以在市面上租到手,恐怕大家都會去租回來然後私下ㄎㄡ(Copy),於是就不會再花醬多的錢去買同樣的產品了,所以這些著作不能拿來租呢!舉一個例子:“大補帖”可說是『惠我良多』(幫爹娘省一筆),同時賣的人也是“噱翻了”(不過是跑給警察追)…. 但是來說,如果可以(是“如果”)開一間出租大補帖的小店,以大補帖十分之一的價錢租大補帖兩天(其實兩個鐘頭就夠了,剩下時間造福網友),勢必不會再到處找誰有在賣大補帖,直接企出租店租回家就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了,懂了ㄅㄟ!對於大補帖經營業者的生意必定影響很大(可能會集會遊行),不會有人再多花錢跟他們買了,對他們不公平!?當然....還有最慘..慘到深處無怨尤的正版代理商可能要租倉庫堆庫存

總的來說,著作權法立法目的是要保障著作人著作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同時也規定如『第一次銷售原則』、『合理使用』等方式限縮著作人著作之權能,以為調和社會公益,達到【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大同之道。

所以政府《檢察官》及民間《IFPI醬積極的抓盜版,不是怕老美挾301報復,而是尊重曾經腸枯思竭的著作權人,讓人家賺一點吧….也許下一個因智慧而致富的人─就是你。(而不是下一個被盜版的還是你)

                 著作權所有,但是可以任君轉寄、轉貼、下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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