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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立租賃契約人: 出租人: (以下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租用甲方房屋,雙方訂立租賃契約如後:
一、 租賃標的物(下稱本標的物): 甲方所有座落於 房屋。 二、租賃期間: (一)、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一期,租期二年計二十四期。 (二)、租期屆滿乙方如欲續租,應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與甲方協調,重新議訂租金及租賃條件,並另簽新約,續租始生效力。 (三)、如未經續約,無論甲方有否於租賃期限屆滿前或屆滿後即時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租賃關係當然終止,乙方應即無條件遷出並恢復原狀交還本標的物予甲方,雙方並同意本租約不適用民法不定期租賃規定之約束。 三、租金: (一)、房屋每月之租金為新台幣(以下同) 整。 (二)、乙方同意前項租金採月繳方式,於每期開始前五日內以現金或電匯或即期支票給付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代理人。 (三)、乙方逾期未繳付或支票不獲兌現時,每逾一日應加付租金總額百分之一之逾期罰款金,逾期達六十日以上時,以乙方違約論,甲方得終止本約,乙方應即無條件遷出,並應付清所欠租金、逾期罰款金及其它應負擔之一切費用。 (四)、上開一切金額如不能付清時,甲方得在履約保證金內扣之,不足之數及甲方所遭受之損失,甲方得依法追償之 四、 履約保證金: (一)、為擔保本合約各條件之確實遵守與履行,乙方應於簽訂本約時繳付甲方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由甲方另出收據為憑)。若乙方以支票方式繳付甲方履約保證金,則本約需俟該支票兌現後始生效力。租期屆滿乙方遷出並交還本標的物及履行本約全部義務後,由甲方憑乙方繳付時之收據無息退還。 (二)、乙方不得將此項保證金債權讓與或質押予第三人 五、水、電及管理費: (一)、大樓管理費由乙方逕向管委會支付,乙方瞭解內容並同意遵守住戶規約及按時繳納管理費。 (二)、房屋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有線電視等之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六、使用規定: (一)、本標的物係供乙方作為住家之用,不得充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供第三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 (三)、乙方不得違法使用,亦不得存放違禁物品,如有違反其法律上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四)、大樓之公共用地及公共設備,如:大樓之走廊空地、停車位、室外行人道及四週等,不得放置物件或以加強設備等任何方式佔用,對於本標的物及其一切設施,如照明燈具、門窗、消防設備、防火牆、及大樓其他附屬設備等應保持完整,不得有損害及加設之行為。 (五)、乙方對本標的物內之水電、空調如需變更增減,應經甲方書面同意方可施工。乙方裝潢時,應使用安全合格之設備,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並不得損害原有建築,惟應於租約終止後回復原狀。如乙方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項規定,而造成甲方或該大樓使用戶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乙方如需加裝安全措施、保全系統等,應由乙方自行負責相關費用。 (七)、乙方同意遵守大樓管理規約之規定。 八、合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之行為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合約: (1) 租金積欠達六十日時; (2) 租金之繳付經常遲延,經甲方認定喪失信用者; (3) 違反或不履行本合約之約定事項者。 (二) 、倘因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致租賃標的物毀損滅失,影響租賃標的物之使用時,乙方得終止本合約。 九、違約罰則、 (一)、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乙方不得要求中途終止本合約,否則乙方須支付甲方相當三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二)、租賃期限屆滿一年後,乙方如欲中途終止本合約,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且須支付甲方相當二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如未能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則須支付甲方相當三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三)、乙方如違反本合約或法令之規定經甲方通知終止租約時,須支付甲方相當三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十、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房屋之使用,如因乙方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租賃標的物毀損或因過失造成失火之損失等情事時,乙方均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遷讓房屋: (一)、租賃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即騰空遷讓,將本標的物內之設備回復原狀、清除廢棄物,如有遺留物品、雜物不去除者,均以放棄論,任由甲方處理,其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會同甲方點交無誤後交還甲方,並付清租金、罰款、費用及其他一切賠償金,如不能付清時,甲方得在履約保證金內扣除之,乙方不得異議。 (三)、乙方遷讓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遷移費用或任何費用,並不得以甲方應先退還履約保証金為交還租賃標的物之藉口。乙方於本約期滿而未訂續約,仍藉故拖延或拒不交還標的物時,應按規定遷出之時起,其延遲之第一個月應加付照本約定月租一倍之違約金,第二個月應加付照本約定月租金二倍之違約金,第三個月應加付照本約定月租金三倍之違約金,拖延期間之管理費、水費等仍由乙方負擔,且乙方仍應儘速騰空遷讓交還本標的物予甲方。 十二、有關本合約之訴訟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租賃等法令規章辦理。 十三、本合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 方: 住 址: 連絡電話:
乙 方: 統一編號: 地 址: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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