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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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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範本
房屋租賃範本

 

 不動產價值高買賣前後一定要謹慎,範本如后惟應注意個案不同,該約明就不要怕麻煩。  

 立契約書人 買方賣方          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土地坐落(  縣  市)

面  積

權利

範圍

使用分區種類或

編定用地種類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平方公寸

 

 

 

 

 

 

 

 

 

 

 

 

 

 

 

 

 

 

 

 

 

 

建物門牌(  縣  市)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

應有部分

面積

鄉鎮市區

 

 

 

合計

面積

(平方公尺)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及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

第二條  價款議定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元整。土地、建物及車位價款分別如下: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台幣          元整。

三、車位價款:土地部分新台幣              元整。

建物部分新台幣              元整。

第三條  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於     (地址:         ),以 □各該期付款日當天之即期支票□現金           交付賣方。

付款期別

約定付款金額

應 同 時 履 行 條 件

簽約款

新臺幣      

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由買方支付之(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

備證款

新臺幣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

完稅款

新臺幣      

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交屋款

新臺幣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點交建物。

□有貸款者,依第四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據交買方收執。

第四條  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貸金額不足抵付時,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二)因可歸責於買方事由,致貸款無法獲准時,買方應於     通知日起十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

前項貸款因金融政策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買方之事由而無法辦理貸款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將已收之價款無息退回買方。

賣方因債務關係提供本買賣標的物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金額:新臺幣      元),依下列約定方式處理:

□賣方應於交付交屋款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另為協議並確認承受日期、承受貸款金額並自價款中扣除,承受日前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由賣方負擔,自承受日起之利息由買方負擔。

□(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第五條  貸款處理之二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同時開立與未付價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買方並應依     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開戶、對保並授權金融機構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之帳戶或由     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第六條  產權移轉

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     專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     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並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簽名。第三人 □同意□不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損害責任。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報移轉課稅現值: □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以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公定契約書買賣價格: □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以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三、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第七條  稅費負擔

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辦理產權移轉時、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由買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如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 □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本買賣契約有關之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簽約費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    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

二、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三、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台幣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四、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台幣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六、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台幣          元,由賣方負擔。

七、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第八條  點交

本買賣成屋,應於□尾款交付日

□貸款撥付日

       

由賣方於現場點交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點交日前搬遷完畢。點交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關於本買賣標的物如有使用執照(或影本)、結構圖及管線配置圖或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住戶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買賣標的物點交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點交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其如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標的物產權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違約罰則

賣方違反前條第一項約定,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法定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按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付價款者,則以已付價款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債。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按逾期期款部分附加法定利息於補付期款時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經送達逾七日內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但所該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債。

除前二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     ,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 □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雙方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建物被他人占用之情形:

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

出租或出借情形:

第十二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廣告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本契約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由     留存。

立契約人

買       方: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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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電       話:

 

賣       方: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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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見證人  

姓       名: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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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姓       名: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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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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