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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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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又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另外一種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的財產制,叫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及獎金等與勞力有關的收入都算勞力所得。

共同財產制在現行夫妻關係較不符合實際需求,比較少人用。

『分別財產制』

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是當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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