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02-2810-0436
|
約定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又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另外一種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的財產制,叫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及獎金等與勞力有關的收入都算勞力所得。 共同財產制在現行夫妻關係較不符合實際需求,比較少人用。 『分別財產制』
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是當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
如果您有任何產品上或法律上的問題與建議請利用 ourservice@liha.com.tw 詢價專線:02-2810-0436;2810-8719〈三線自動跳號〉 傳真號碼:02-2810-0403 羅小姐 公司地址:台北市延平北路七段十一巷九號 著作權所有 Copyright ©2003 利禾保力龍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