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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物之處罰) 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 第九十二條(其他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侵害著作人格權、違法銷售強制授權翻譯或著作權之擬制侵害)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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