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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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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解答
刑事處罰

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物之處罰)

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其他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侵害著作人格權、違法銷售強制授權翻譯或著作權之擬制侵害)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九十六條(未依法銷燬由電腦程式及明示出處之處罰)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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