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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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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違法?

案例事實:小明深夜開車出遊,不巧碰到警方擴大臨檢,雖然沒有酒醉駕車,可是車子的音響中卻有幾片夜市買的盜版音樂CD,小明深怕因此觸犯著作權法的規定,進而想逃避臨檢。試問,如果你是小明,將如何面對警方的臨檢?

 

長久以來吾人對於警方臨檢都認為理所當然,雖然臨檢時造成若干的不便,可是都還能忍受,畢竟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警方要來查就只好乖乖就範,誰叫自己只是升斗小民關係不夠好呢!

而晚近始於個人意識抬頭,大家開始講民主,開始重視隱私權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障,一些警方實施的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等勤務,開始受到合憲性的質疑。所以前些日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與臨檢有關的解釋,引起莫大的回響,報章雜誌紛紛議論,連麻將館的館主也要主張警方的臨檢違法。究竟警方應如何操作臨檢勤務而人民又如何防止基本權利被侵害呢?

實施臨檢不外是對『場所』的臨檢及對『人身』的臨檢,前者之場所如搖頭pub、賓館及非法營業的特種行業等處所;後者主要針對人的盤查及搜索。舉通常的例子來說,對於『攔路臨檢』警察應告以實施臨檢的事由,並出示警員證件表明執勤身分,對於車輛內物品除有正當理由如駕駛人身體衣服露有犯罪痕跡或車內顯有兇器或贓物等物件相當於現行犯之情形可認為有違法事實外,不得強行搜索亦不得要求車主開後車箱進行搜索,且一旦查明受臨檢人身分,即應任其離去。基此,除非駕駛人是自願性打開後車箱受檢〈此種情形一般不必預期會查出什麼違法物品〉,否則警察並不能強行搜索,要的話就必須有搜索票,賓館與住宅的情形亦同。〈接下來很重要…〉

如果警察仍執意強行搜索,應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請警察中官階最大者過來並當面向其表明不服搜索,如警方仍續行臨檢,應要求其開具一張載明臨檢過程及敘明受檢人不服臨檢作業的證明書,交由受檢人帶回家,過兩天如遇到大律師,可委其代擬書狀提起行政救濟與損害賠償。

另對『人』的盤查,實務上曾有的案例是警方為維護轄區治安,針對逗留新公園附近的‘情侶’大舉盤查,動輒帶回警局作為清場,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及合法令狀的情況下逾越執行職務權限,某種程度限制了人身的行動自由。

總的來說,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並不是依附在國家的利益之下,警察執行臨檢勤務均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尚不能概括的以維護治安之名行侵害之實,『強制驗尿』、『攔路酒測』均應有法律的正當化依據,否則是有國家賠償的問題的。至於最後應該要談到的是購買盜版音樂CD的問題,簡單的說,買來自己聽是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的,這種情形就好像刑法《販賣猥褻物品罪》一樣,賣色情光碟的有罪,買的人是無罪的,有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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