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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 注意事項 一、公證遺囑應協同兩位見證人至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公證人辦理。 二、公證書有固定格式於公證處購買即可,遺囑內容由公證人記載於公證書「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內,範例如下。
公證書「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 本人財產不動產部份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分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動產部份 一、 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 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本遺囑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依公證法及民法之規定,予以公證。
立遺囑人:○○○
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公證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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