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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到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情形應如何救濟? 如果債務人名下有動產,不動產,航空器或船舶時本可利用執行名義實施查封拍賣方式以滿足債權。倘使債務人無以上財產,實施拍賣無法取得相當價格,例如已經設定好幾胎給他人,或是環境不好會有多次拍賣結果會流標之虞時。可採取先前所提出的方法,利用扣押命令以及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取得債權滿足。 譬如有一債務人,雖無恆產但有一個收入穩定工作,此時債權人可要求法院發給債權移轉命令,將債務人雇主所每月應支付債務人薪資給付予債權人。但此時並需衡量債務人和其共同生活家屬生活必需,保留一個比例與債務人作為生活之用。在現行實務上,都是保留三分之一給債務人作為基本生活費用,此即強制執行程序中『米糧薪炭保留原則』。 當然此命令效力若如同此例所舉為薪資當然包含於嗣後如工作薪資所增加收入。特別注意的是,因法院發移轉命令時,案件即非為終結,不同於收取命令和支付轉給命令是以債權獲得滿足為終結案件要件。此時若債務人因被解除職務,使無薪資可與繼續執行但是又依據移轉命令性質該案件也以終結,為避免債權人求訴無門,此時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繼續聲請繼續執行並且免繳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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